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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知識點时间:2022-03-30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知識點 1、為什么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提到,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實施)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6)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3、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4、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5、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1)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2)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3)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6)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流程 圖片來源于環境生態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