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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環保驗收,出大事。!时间:2022-06-29 針對已做環評,并未做驗收的企業,且已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超過驗收期限的的企業,會導致環境違法,并有以下案例: 案例簡介: 成都高****科技有限公司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導致企業的環境違法。 判決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的規定罰款¥2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案例簡介: 常熟市**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了環評并通過了審批,但環評超期未進行驗收,也沒有專家結合環評要求對企業生產現場給予指導,導致企業的環境違法 2018年11月19日,**鎮環保執法人員對常熟市**塑膠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塑料制品噴涂加工,現場檢查時正在生產,現場發現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場所內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環評中要求使用水性漆,實際使用油性漆,環評中自動噴涂線噴槍為8只,實際噴槍有16只, 此外,該單位的新建塑膠制品生產、加工項目環評于2017年4月26日通過審批,至今尚未驗收。 判決結果: 雖然企業辦理了環評并通過了審批,但環評超期未進行驗收,也沒有專家結合環評要求對企業生產現場給予指導,導致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條,對單位處理結果如下: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2、罰款31萬元。 案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 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