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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檢查內容清單匯總整理2022年成都市排污許可現場核查工作已于6月開啟,核查內容依據“排污許可相關填報規范”,參照市局提供的《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表》、《2021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表》,對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填報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小編整理了本次排污許可檢查內容清單 ① 環保手續(環評報告/備案報告/驗收報告); ② 排污許可證副本; ③ 企業管理臺賬(紙質版); ④ 例行監測報告; ⑤ 其他可能涉及的資料。 1.環評審批(備案)材料是否齊全。 2.是否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1.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 3.填報地址是否與項目建設地址一致。 4.法人代表是否發生變更。 5.是否安排專人負責。 6.填報聯系方式是否真實。 二、變更排污許可證 1.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 2.是否符合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證要求。 3.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存在排污登記填報信息發生變化。 三、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1、生產設備運行/維護臺賬、 2、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維護臺賬、 3、一般固廢臺賬、危廢臺賬 4、原輔材料采購及消耗臺賬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要求進行監測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建設情況 1.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大氣污染物,是否在排氣筒或者原煙氣與凈煙氣混合后的混合煙道上設置大氣污染物外排口監測點位。 2.通過凈煙氣煙道直接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是否在凈煙氣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煙道是否也設置監測點位。 3.大氣污染物監測平臺、監測點位和監測孔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二、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設情況 1.是否按照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水污染物外排口監測點位。 2.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要求。 3.排放口標志是否符合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2.是否按要求將所有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四、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 2.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無組織)排放方式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 3.是否非法設置暗管、滲井、滲坑等。 五、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情況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代碼、類別、物理性狀、產生環節、去向等信息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載明一致。 2.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能力和面積是否與貯存設施實際情況相符。 3.采用庫房、包裝工具(罐、桶、包裝袋等)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過程是否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4.是否存在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及填埋場等環境違法行為。 5.貯存場、填埋場是否設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標志牌等。 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否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臺賬相關標準及管理文件要求。 六、危險廢物管理情況 1.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危險廢物種類是否按要求在危險廢物管理平臺進行申報登記。 2.污水處理站污泥是否按GB 5085.7-2019和HJ 298-2019進行危險廢物鑒別。 3.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 4.包裝容器是否達到相應的強度要求并完好無損。 5.是否存在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 6.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是否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倉庫式貯存設施是否分開存放不相容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貯存,采用防腐、防滲地面和圍堰,設置防止泄露物質擴散至外環境的攔截、導流、收集設施。 8.貯存堆場是否防風、防雨、防曬。 9.排污單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 |